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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诉南航打折票霸王条款一审被驳回
来源:检察日报发布时间:2011年11月30日作者:

    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南航”)规定,购买公司“快乐飞”打折机票“不变更、不退票、不签转”(简称“不得退改签”),北京女律师刘家辉认为该规定是“霸王条款”,应无效,遂起诉要求南航退还一张自己错订的机票费(10月26日本刊五版曾以《打折机票,订错只能认倒霉?》为题报道)。日前,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。她已提起上诉。

  一审判决认为,刘家辉购买的机票为特价三折机票,低价格是南航吸引乘客的一种促销手段,享受的则是与全票价相同的服务,南航将“不得退改签”作为使用低价票的条件,并非不公平、不合理,也不违反法律规定;原告曾多次购买南航的机票,虽其主张自己没有看到相关的提示,但根据网上购买机票的一般生活常识和生活经验推定,其应当能够注意到网页上显示的机票使用方式。法院认为,原告因自己疏忽造成订错机票的后果,应当自行承担。

  对于一审判决,刘家辉不认可。她认为,基于航空业的运输规则,消费者购买的航程仅对本人有效,不能转让他人,使消费者的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予以弥补;而这一部分利益却被航空公司以格式条款据为己有,“不得退改签”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乘客责任而免除了航空公司的责任,应为无效格式条款。“退一步讲,即便是非格式合同,按合同法这种收取全部票价作为违约金也属于违约责任过重的情形,当属无效。”

  “根据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规则》规定,客票有效期为一年。”刘家辉说,这是民航总局制定的规则,而南航的规定则是对该规则的修改,免除自己一年内履行合同的义务,改为一次性的运输服务,明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不公平条款,应被认定为无效。

  她还对南航庭审中演示的订票过程提出质疑,称庭审演示的并不是她当时订票的时间和航段,不能代表当时的订票程序,也不能证明南航当时进行过合理的提醒。

  11月28日,记者联系到了一位与刘家辉有同样遭遇的北京乘客蔡先生。今年8月29日,蔡先生持南航“快乐飞”机票乘机时因在机场摔伤,当天未能乘机,南航同样没有退还机票费。“我打算起诉南航,诉诸法律解决纠纷。”

  11月28日,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了解到,11月18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,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购票人高先生当庭达成调解协议,国航退还购票人全部的打折机票费1520元。